今早又忘了加油就上高速公路,雖然直覺油量夠撐到台北,但還是小緊張,最後還是決定下三重加油,一加滿油,我便自豪的說:我是有油之人了!想不到後座冷冷飄來一句:「媽,你原本就是有油之人了,油在腰上。」漾,你好樣的,看來減肥該提上日程了!
孩子我生的,別氣別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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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心血來潮,決定中午訂個Pizza來吃,吃到一半挑食的小萸說應該要有維大力的!使命必達的老吳,立馬出動,情聖漾淡淡飄出一句:爸比我看不到你帥氣的臉,我該怎麼活。.........這一定是老吳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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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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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都市土地空間有限,為有效利用社會閒置資源,私人自有自用停車位利用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閒置時段提供平臺預約服務之新型態共享經濟應運而生。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對於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上開停車位倘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免徵或按住家用稅率(含自住稅率)課徵,倘有收費情形,應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業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惟停車位倘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影響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停車位之意願,為鼓勵其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臺提供停車空間,因此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之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臺業者之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係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另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之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之數位創新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5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ot_201808090001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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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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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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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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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14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8685106448642670951?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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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24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6772537553823705979?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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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11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945190058046775636?tagCod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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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同時列報扣除,惟在該二項費用支出之期間不重複之情形下,則得分別列報,民眾於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鄭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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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案,購買具節能標章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自用,每台最高可減徵2000元貨物稅。(資料照)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00780
2019-05-2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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