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鄰居分享了一個“班蘭蛋糕”,
沒聽過“班蘭”?
我覺得正常,
因為它是坐飛機來的,
聊了一下,發現東南亞常拿“班蘭”來入甜點,
很有心想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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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爺今天又照例的逗樂我,
為了找尋資料,
而拿起他不熟悉的小米手機,
語帶疑惑的問我,
吳:「小米手機不能開谷歌也。」
我:「怎麼可能,之前我玩過也,我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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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15

  • 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已發布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6年11月24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30日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該辦法明定「大貨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另中古大貨車與新大貨車登記必須為同一人所有,才符合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
      該局提醒,為讓民眾便於瞭解報廢換購大貨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申辦案件審核進度及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1011)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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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具備加班紀錄,若無佐證資料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9086550647635577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員工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若未提供加班紀錄,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惟公司支付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如:打卡紀錄、加班申請單及加班事由等資料),憑以認定,倘資料不完全,尚難認定有加班事實,該費用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列報加班費1,260,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均未逾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並已提示銀行匯款給付證明,惟未提供員工加班紀錄佐證加班事實,遂將甲公司104年度加班費全數轉列薪資支出,並依規定併入各該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若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另所得人亦應併入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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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除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外,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06937439960277496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甲公司外銷貨品報關出口,已將銷售貨款全部認列收入。嗣因商品瑕疵,產生驗收爭議,以致甲公司簽訂協議書變更單價及總金額,合議減收價款。甲公司自行列報減收之價款為銷貨折讓。經該局以甲公司減收價款係因品質不符而給予外銷客戶之賠償,屬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性質為外銷損失,應依前揭查核準則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又因減收之價款已逾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惟甲公司未能提示,與前揭規定不合,而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約給付國外買受人之損害賠償,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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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延期收款天數不合營業常規部分,屬資金之使用,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425033906580061940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42503390658006194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為達到資金靈活運用,常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採取延期收款政策。惟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營利事業相互間,若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稽徵機關將按常規交易方法調整。此種應收帳款延期收款即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
  該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乙公司,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252天遲未收回,而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產生之應收帳款,收取帳款期間常規交易範圍為20天至90天,甲公司應收乙公司之加權平均延期收款金額2,520萬餘元,雖已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卻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計算利息收入,經按營業常規之利率調增利息收入48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挹注國內外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而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之應收帳款,發生與關係人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形,營利事業應自行檢查,延期收款是否應調整增加利息收入,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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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5

 
  • 營利事業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時,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其資產之估價,係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解散,如以持有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已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該等股票應按時價估價,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該等股票移轉過戶登記予各股東時,其超過股東原出資額部分屬股利之分派,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或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分配剩餘資產如屬股利分派,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及申報之規定辦理,以免逾期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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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23252609870601134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日,自甲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計3,500,000元,未列入甲君遺產申報,經向醫院查得甲君於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且繼承人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之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課稅,並處罰鍰。乙君雖主張係被繼承人吩咐其代為提領後交被繼承人使用等語,惟仍無法提出提領存款為被繼承人使用之用途證明,該局乃駁回乙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多數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於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可免併計遺產課稅,而未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而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併計遺產課稅。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是否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情事,如果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之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之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避免因漏未申報遭補稅併處罰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二科謝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7)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23252609870601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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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00474193650689385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分三方面來說明: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合夥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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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3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49540233571733594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的季節又到了,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該紀念品之進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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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9

  • 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

  •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9227636572269097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以下合稱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扣繳義務人於分配外資股東股利或盈餘時,應依修正後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722530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外資股東、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或應獲配之盈餘之扣繳率,自20%調高為21%,並訂定施行日期為107年1月1日。
      該局提醒,近期即將進入公司除權(息)的旺季,扣繳義務人於今年度給付上開所得人股利時,應按修正後21%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因短扣稅款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而遭受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為落實節能減碳,並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皆可利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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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7

  •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34325037652878384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應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發現有租賃業者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人並藉以規避稅負,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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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7

  •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提示清算證明文件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7231680357248415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000萬餘元,因被投資公司僅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經核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經廢止登記或核准解散,未辦理清算完結,尚不得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應俟被投資公司依法辦理清算完結,提示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相關文件,以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列報當年度投資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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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1

 
  •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1784477777720720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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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房地,無論所得或損失都應如期申報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462139966329582169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是交易有利所得或損失,都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105年1月1日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是採分離課稅及申報的方式,不論出售房地課稅所得為0、損失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皆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有應納稅額者,應自行繳納並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屬非境內居住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交易的房地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應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注意相關規定,不論交易是有所得或虧損,都應按實際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申報,且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轉1550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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