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之相關課稅規定[財政部951005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日施行,其中員工分紅配發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為使所得人能明瞭該差額如何計算及方便所得人自發行公司取得相關資料,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格式已增訂「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由發行公司(即扣繳單位)將相關資料填載於該憑單寄發給所得人,以利其申報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員工取得分紅配發股票後即可處分,而「可處分日」之認定,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股票配發前先行交付新股權利證書者,以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認定之,亦即如新股權利證書係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新股權利證書撥入集保帳戶之日;非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者,指公司或其代理機構所定可領取新股權利證書之首日。

該局指出,上述「時價」之認定方式如下:

  1. 上市或上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收盤價認定之。
  2. 興櫃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成交均價認定;股票可處分日次日無交易價格者,以可處分日次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之日,該日成交均價認定之。
  3. 前二項以外之股票:依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認定之;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按股票可處分日次日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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