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625&ctNode=657&mp=1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99 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 明,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 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或91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 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或92年度至98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上開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 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 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0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 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 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