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稅平安☆ (48)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更新日期:107-06-05

  • 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屬應稅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惟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者,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同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故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屬應稅銷售額。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為國外A公司之在臺客戶提供A公司產品諮詢及售後服務,國外A公司支付甲公司服務費,甲公司因銷售勞務而取得外匯收入,甲公司之交易對象雖為國外A公司,惟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國內,該外匯收入不適用零稅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國內公司銷售勞務與國外公司取得外匯收入,如其使用地在我國境內,係屬應稅銷售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如違反規定,將遭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文章標籤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07-05-31

  • 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匯率換算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境外電商業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其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之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若臺灣銀行牌告之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之日期,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之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該局指出,在我國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於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其稅籍公示資料。
    (聯絡人:松山分局雲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603)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07-05-22

  •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應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規定,應由外國營利事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於106年度如有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之收入,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但該外國營利事業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規定計算扣繳稅款。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者,應依我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外國營利事業如欲申請按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或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可檢附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等足資證明文件,並填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申報書」,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計算歸屬在我國之課稅所得額。
      相關稅務資訊或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相關書表下載。
    (聯絡人:信義分局陳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07-04-24

  • 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可下載被繼承人的財產參考資料,網路申辦輕鬆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供多元管道查詢被繼承人財產資料,自107年1月1日起,可利用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及匯入被繼承人之財產參考資料,提供下載期間自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7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9個月內,省時又便捷。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並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方式一「憑證查詢」,被繼承人之配偶或子女得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方式二「查詢碼查詢」,繼承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為委託申請,則以代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代替)作為通行碼,透過遺產稅申辦系統下載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及匯入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係供申報參考,仍應注意檢視是否有漏列遺產資料,又部分財產資料未在查詢提供範圍內,應自行於系統新增該財產資料,以正確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以網路申報遺產稅上傳成功後,須於網路申報完成之翌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才完成申辦程序。
      該局提醒,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申報,全年無休,不受時間限制,歡迎納稅義務人及代理人多加利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童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07-04-13

  • 汰舊車換新車申請減徵貨物稅,舊車報廢或出口完成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於105年1月8日起生效施行,自該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000元。
      該局說明,民眾將舊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定額減徵貨物稅者,舊車之報廢日期必須在105年1月8日至110年1月7日期間內,報廢日係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兩日期中之最後完成日認定;出口日係指海關核發加蓋戳記之出口報單所載報關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不論是先報廢後買車,或是先買車後報廢,新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日與中古車之報廢或出口日相距必須在6個月內,否則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換車需求者時請多加留意,以免無法享受優惠,應檢視有無符合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適用該定額減徵之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更新日期:107-03-19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縱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核定後仍無應納稅額,為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稅法明文規定仍須處罰。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奬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條第1項(處2倍以下罰鍰)及第2項(處3倍以下罰鍰)規定之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70萬元,嗣經查獲無進貨事實虛列營業成本60萬元,核定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雖重行核定全部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0萬元,無應納稅額,惟依前揭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60萬元,按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10萬2千元(60萬元×17%),處2倍以下之罰鍰,惟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據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除補稅外還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6187&ctNode=40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 報廢者,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亦可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 機構監毀。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若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核備。並分別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6224&ctNode=407

 司法院今(20)日對於綜合所得稅夫妻合併申報制,作成釋字第696號解釋如下:
一、 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第14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 報繳之規定。其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 力。
二、 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關於分居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因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625&ctNode=657&mp=1

財政部表示,「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業經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依該物價倍數表資料顯示,99 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各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及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

  財政部說 明,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此,營利事業在上開年度間取得之資產, 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88年度、90年度或91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可申請辦理資 產重估價。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89年度或92年度至98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上開年度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 重估價者,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於其會計年度終了 後之第2個月1個月內(以曆年制為例,為100年2月1日至2月28日),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 重估價,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並應於接到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 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張君於死亡前,土地經政府徵收完竣,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價款,嗣後因故撤銷徵收,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否補徵?繼承人如何辦理後續登記事宜?
該 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87年5月20日死亡,其生前所有,坐落於新店市之土地,因道路拓寬工程所需,經政府徵收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前揭土地於被繼承 人甲君死亡時業已登記為國有,故未列入甲君之遺產總額中申報,後因地籍分割測量錯誤,致該土地未列在工程範圍內,於90年11月19日公告撤銷徵收,並發 還原有土地。依據財政部81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10506725號函及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0485593號函規定,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 取得土地收回權,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發生變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故無須補徵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該局指示類此案件 之土地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者,該等土地因非被繼承人遺產,故未列示在完稅證明書中,稽徵機關以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 徵遺產稅等出具證明,俾供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以便繼承人辦理登記。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張君於死亡前,土地經政府徵收完竣,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價款,嗣後因故撤銷徵收,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否補徵?繼承人如何辦理後續登記事宜?
該 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87年5月20日死亡,其生前所有,坐落於新店市之土地,因道路拓寬工程所需,經政府徵收並取得土地徵收補償費,前揭土地於被繼承 人甲君死亡時業已登記為國有,故未列入甲君之遺產總額中申報,後因地籍分割測量錯誤,致該土地未列在工程範圍內,於90年11月19日公告撤銷徵收,並發 還原有土地。依據財政部81年12月4日台財稅第810506725號函及8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850485593號函規定,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 取得土地收回權,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發生變化,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故無須補徵被繼承人之遺產稅。
該局指示類此案件 之土地如因辦理登記之需,申請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書者,該等土地因非被繼承人遺產,故未列示在完稅證明書中,稽徵機關以該等土地非屬遺產範疇、免 徵遺產稅等出具證明,俾供地政機關瞭解此類案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以便繼承人辦理登記。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08)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給付之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 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因此不得列報減除。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及兄弟姐 妹相互代為支付之保險費,均不適用上開所得稅法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前揭保險費之列報減除,如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 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他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 元,實際支付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依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扣除。另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適用,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申報戶為 限。例如,長子(要保人)為父母支付健保費,但其父母由次子申報扶養,此時,該保險費即不得由長子列報減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給付之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費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不得列為綜合所得稅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該 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僅限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 保險之保險費,汽機車第三人強制保險係針對不特定第三人之人身所支付之保險費,因此不得列報減除。此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及兄弟姐 妹相互代為支付之保險費,均不適用上開所得稅法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前揭保險費之列報減除,如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 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其他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勞保、農保、軍公教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得扣除24,000 元,實際支付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依實際支付金額列報扣除。另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關保險費列舉扣除之適用,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申報戶為 限。例如,長子(要保人)為父母支付健保費,但其父母由次子申報扶養,此時,該保險費即不得由長子列報減除。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100)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付貨物前有收取訂金或其他預收之貨款時,應即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該局說明,營業人經營買賣業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除了書面約定須先由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者,於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外,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營業人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顧客。
該局舉例,消費者前往甲車商展售場所訂購小汽車1部,總價為60萬元,並先行支付訂金5萬元,惟甲車商僅於訂車單上記載收取訂金5萬元交付顧客,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消費者向該局提出檢舉,查獲甲車商違反規定情事並據以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確實依據上開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也呼籲消費大眾,消費購物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如未辦理者,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國內機關團體如有給付上揭所得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付貨物前有收取訂金或其他預收之貨款時,應即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
該局說明,營業人經營買賣業銷售貨物,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除了書面約定須先由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者,於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時始開立統一發票外,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營業人於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給顧客。
該局舉例,消費者前往甲車商展售場所訂購小汽車1部,總價為60萬元,並先行支付訂金5萬元,惟甲車商僅於訂車單上記載收取訂金5萬元交付顧客,而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消費者向該局提出檢舉,查獲甲車商違反規定情事並據以補稅及裁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確實依據上開時限表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顧客,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也呼籲消費大眾,消費購物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國內機關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外國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受贈人取得之捐贈核屬所得稅 法第8條第11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該捐贈除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事變,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捐)助,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 法律規定免稅者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內機關團體捐贈外國機關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第92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扣繳申報,如未辦理者, 扣繳義務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 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100年1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國內機關團體如有給付上揭所得而未辦理申報者,應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申報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如果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另外,如果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及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該局彙整民眾經常詢問的醫療費用支出列舉扣除疑義說明如下:
一、因為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申報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如果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可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另外,如果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及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該局彙整民眾經常詢問的醫療費用支出列舉扣除疑義說明如下:
一、因為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二者只能擇一扣除,也就是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就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指出,民眾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下列二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
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的證明文件,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轉帳支出的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米蟲雙雙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