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07-05-07

  •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新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新增規定如下:(舉例如附件)
    一、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後,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超過納稅者 申報之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另依財政部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66,000元。
    二、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前段及第8項規定,納稅者從事租稅規避交易行為,而於申報時,對重要事項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三、住宅法租稅優惠規定:
    1.第15條: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予依住宅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2.第23條: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使用,得依下列規定減徵租金所得稅:
    (1)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1萬元。
    (2)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其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住宅所有權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依應課稅租金收入60%計算。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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