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分割協議書應貼用1‰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的分割不動產契約,每件應按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因此,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如含有不動產,且是作為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文件,則該協議書應貼用1‰印花稅票;不過,如果是私底下訂立的不動產分割協議書,不作為登記用,就不用貼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立遺囑人如果在遺囑上載明,由某一位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由於其並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的適用,因此,該遺囑未具有分割或交換不動產的性質,非印花稅法的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舉例來說,某甲有A、B兩棟房子,某甲如果在遺囑中載明將A棟房子給乙兒子,B棟給丙兒子,當甲死亡時,遺囑即產生效力,其所有兩棟房子直接由乙跟丙繼承所有權,由於該遺囑未具有協議分割或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交換的性質,因此,當乙跟丙持該遺囑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處電話:23949211分機361-363有專人服務,也可至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
 
截至台北市稅捐稽微處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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