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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前段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上列貨物轉供營業人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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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都市停車空間不足且都市土地空間有限,為有效利用社會閒置資源,私人自有自用停車位利用網際網路媒合服務平臺(下稱媒合服務平臺),將閒置時段提供平臺預約服務之新型態共享經濟應運而生。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對於自有停車位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位於地下停車場核准免徵房屋稅、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部分核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所有權人透過媒合服務平臺將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停放之自有停車位,於閒置時間提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對於主建物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一併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惟上開停車位倘有出租或營業情形時,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部分原免徵或按住家用稅率(含自住稅率)課徵,倘有收費情形,應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臺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化申請停車場登記管道,簡化流程,業訂定「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位登記證計畫」,輔導業者合法經營停車場並接受管理,以利閒置車位資源再分配,達到車位共享經濟效益。惟停車位倘有出租情形將增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負擔,影響房地所有權人提供停車位之意願,為鼓勵其將自有自用停車位於閒置時間透過媒合服務平臺提供停車空間,因此交通部訂定「自有自用停車位共享認定原則」定明共享停車位、自有自用停車位及共享時數之定義,以及媒合服務平臺業者之管理等事項。
       財政部表示,考量共享停車位係原供所有權人自有自用之停車位,於閒置時間對外供不特定人使用者,閒置時間每月不得逾240小時,尚屬合理範圍,為鼓勵所有權人釋出停車空間有效利用閒置資源,因此核釋房屋稅每月不超過240小時,逾限當月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每年不超過2,880小時,逾限當年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另為簡政便民,共享停車位之核課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媒合服務平臺業者定期提供資料辦理,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變更使用情形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申報適用原因事實消滅情事。
       共享經濟為潮流所趨,共享停車位之法規鬆綁,能促進閒置車位資源有效利用及再分配,營造友善之數位創新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洪科長嘉蘭
聯絡電話:02-23228145
 
https://www.dot.gov.tw/singlehtml/ch26?cntId=dot_201808090001_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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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想要把名下土地及建物贈與給子女,可以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所以,要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即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情事,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若以贈與方式移轉,縱使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無法申請適用該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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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營業人取得工程解約之賠償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賠償收入」如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貨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屬營業稅法銷售貨物或勞務範圍,應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與B公司簽訂承攬某工程合約書,B公司因未按工程合約提供施工場地,經A公司解除部分合約並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案經法院判決B公司應給付A公司損害賠償款2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加計利息,A公司收到B公司所給付賠償款及利息時,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B公司;此種賠償款係自銷貨行為產生,應課徵營業稅。然A公司於106年10月收到款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辦理營業稅申報,經B公司檢舉後,始於106年12月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次年1月辦理營業稅申報,已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國稅局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補徵稅款,並按該系爭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收到賠償款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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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2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 土地與房屋分屬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李先生來電詢問,6年前他因受贈取得土地所有權,地上房屋登記父親所有,地價稅也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而父親105年過世後,地上房屋由其弟繼承,為何要補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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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1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之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開立錯誤之統一發票者,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一般消費者」,如銷售金額登打錯誤,但無法收回發票收執聯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主動檢具申請書,並敘明該張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可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區內A連鎖便當店銷售便當予消費者時,因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操作方式,誤將便當90元輸入為9,090元,惟發現時消費者已離開,無法將統一發票收回作廢,A連鎖便當店如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依實際銷售金額90元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遇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登打錯誤,致應行記載事項與實際事項不符,卻無法收回作廢時,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以免遭處罰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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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6-2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營業人詢問開立統一發票後,不小心遺失發票存根聯,以及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有無補救方法?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營業人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存根聯,如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者,得以收執聯影本代替存根聯。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依此,營業人遺失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或遺失取得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收執聯,均得向買受人(銷售人)取得原統一發票收執聯(存根聯)影本,並經由買受人(銷售人)蓋章證明,以影本代替作為記帳(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貨物一批予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買受人為乙公司之統一發票,甲公司卻不小心將發票存根聯遺失,旋即與乙公司聯繫,並取得乙公司蓋章證明之收執聯影本來代替遺失之存根聯。嗣甲公司雖被查獲遺失發票存根聯涉及未依規定保存憑證,原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銷售額之5%裁處罰鍰5萬元,惟因甲公司已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即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該局同時呼籲,為降低遺失統一發票造成之風險,營業人應儘速導入使用電子發票。因為電子發票之開立或接收均在雲端進行,發票資料儲存於雲端,安全有保障。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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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7-11

  •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52/7945190058046775636?tagCode=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並按同法第92條規定將所扣之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承租人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租賃時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是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B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1.9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B君每月實收租金10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每月應依給付總額113,520元〔100,000元÷(100%-10%-1.91%)〕辦理扣繳,扣繳稅額11,352元(113,520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承租人A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如出租人為非居住者,其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者,亦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依規定之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給付對象為境內居住者或非居住者之扣繳及申報期限有所不同,仍請一併注意。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我國境內居住者)負擔相關款項者,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免)繳憑單。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郭股長;電話2506-3050分機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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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800780

2019-05-24 15:16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案,購買具節能標章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自用,每台最高可減徵2000元貨物稅;柴油車汰舊換新減徵優惠也擴大,報廢一、二、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並於2022年底前購買新車,每輛最高減徵40萬元貨物稅。

  •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案,購買具節能標章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自用,每台最高可減徵2000元貨物稅。(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修正案,購買具節能標章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自用,每台最高可減徵2000元貨物稅。(資料照)

修正案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明定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台減徵貨物稅以2000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之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同時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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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3-15

  • 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已發布施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於106年11月24日起生效施行,自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1月30日訂定發布「中古大貨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該辦法明定「大貨車」係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之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另中古大貨車與新大貨車登記必須為同一人所有,才符合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規定。
      該局提醒,為讓民眾便於瞭解報廢換購大貨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申辦案件審核進度及相關資訊,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報廢88年6月30日前出廠大貨車換購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1011)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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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具備加班紀錄,若無佐證資料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90865506476355775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員工之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若未提供加班紀錄,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惟公司支付加班費應有加班紀錄(如:打卡紀錄、加班申請單及加班事由等資料),憑以認定,倘資料不完全,尚難認定有加班事實,該費用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併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列報加班費1,260,000元,甲公司雖主張員工每月加班時數均未逾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延長之工作時間,並已提示銀行匯款給付證明,惟未提供員工加班紀錄佐證加班事實,遂將甲公司104年度加班費全數轉列薪資支出,並依規定併入各該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呼籲,公司支付員工加班費若未提供加班紀錄或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所訂定之標準部分,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另所得人亦應併入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民眾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提供具體事實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三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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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損失,除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外,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706937439960277496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品質不符或發生瑕疵致違約而給付國外客戶之賠償,屬外銷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甲公司外銷貨品報關出口,已將銷售貨款全部認列收入。嗣因商品瑕疵,產生驗收爭議,以致甲公司簽訂協議書變更單價及總金額,合議減收價款。甲公司自行列報減收之價款為銷貨折讓。經該局以甲公司減收價款係因品質不符而給予外銷客戶之賠償,屬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性質為外銷損失,應依前揭查核準則94條之1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又因減收之價款已逾90萬元,應取具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惟甲公司未能提示,與前揭規定不合,而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違約給付國外買受人之損害賠償,應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認定。
(聯絡人:法務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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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5

 
  • 營利事業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清算,以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時,股票應按時價估價。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解散、廢止或轉讓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清算申報,其資產之估價,係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剩餘資產估價收益。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解散,如以持有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已簽證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返還股東出資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時,該等股票應按時價估價,當時價超過投資成本,其差額屬營利事業之「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該等股票移轉過戶登記予各股東時,其超過股東原出資額部分屬股利之分派,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或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清算申報,分配剩餘資產如屬股利分派,應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及申報之規定辦理,以免逾期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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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00474193650689385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時,應否辦理當期決、清算申報?分三方面來說明: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三、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祇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其營利事業之主體(合夥主體)並未發生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有前述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期限內儘速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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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3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649540233571733594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的季節又到了,多數公司都會在召開股東常會時為股東準備一份精美的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該紀念品之進項額係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紀念品贈送股東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多加留意,勿將該進項憑證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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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9

  • 自107年1月1日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

  •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9227636572269097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以下合稱外資)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扣繳率調高為21%,扣繳義務人於分配外資股東股利或盈餘時,應依修正後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604722530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外資股東、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及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所獲配之股利或應獲配之盈餘之扣繳率,自20%調高為21%,並訂定施行日期為107年1月1日。
      該局提醒,近期即將進入公司除權(息)的旺季,扣繳義務人於今年度給付上開所得人股利時,應按修正後21%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因短扣稅款致違反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而遭受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為落實節能減碳,並節省扣繳單位遞送扣繳憑單之時間及人力成本,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及逾期申報案件外,皆可利用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省時又便捷。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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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7

  • 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834325037652878384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應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發現有租賃業者將融資租賃契約形式上設計成營業租賃契約,承租人並藉以規避稅負,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經查獲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申報扣抵融資租賃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憑證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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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7

  • 營利事業列報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之投資損失,應提示清算證明文件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72316803572484152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1,000萬餘元,因被投資公司僅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未辦理清算完結,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不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列報投資損失,經核定剔除後補徵稅額1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之被投資事業經廢止登記或核准解散,未辦理清算完結,尚不得列報投資損失。營利事業應俟被投資公司依法辦理清算完結,提示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結算表冊等相關文件,以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列報當年度投資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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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1

 
  • 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之營業稅課稅規定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952/51784477777720720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國外廠商訂貨並以保稅區營業人名義進口貨物,如進口貨物係屬供保稅區營業人營運或供外銷所使用之貨物,國內營業人得依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404516320號令釋意旨,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買受人乙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買受人乙係屬保稅區營業人,且該貨物之使用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屬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者,營業人甲得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件國內營業人甲係銷售「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乙,並非銷售貨物之型態,且勞務之內容主要係為協助保稅區營業人完成訂貨合約,使保稅區營業人得向國外供應商進口貨物供營運或外銷使用,此時國內營業人甲收取轉付之差額或取得之收入,因與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之勞務有關,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依上開規定申報零稅率之營業人甲,需持憑經買受人乙簽屬「進口該貨物確係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及加蓋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之海關核發進口報單副本,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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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13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可查詢境外電商稅籍登記資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個人辦理稅籍登記資訊,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以下簡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按期報繳營業稅。另依據財政部106年2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與境內自然人,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惟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303W),查詢境外電商稅籍公示資料,請民眾多加利用。
    (聯絡人:信義分局李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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